为了加强对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企业及其人员的主体资格的管理,规范报关行为,明确报关单位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海关法》和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明确了一系列报关管理制度。报关管理制度是海关对报关单位及其报关行为实施管理的基本业务制度,是报关人员必须掌握的内容之一。
一、报关管理制度概述
(一)报关管理制度的含义
1.什么是报关管理制度
报关管理制度是指海关依法对报关单位的报关资格审定、批准及对其报关行为进行规范和有效管理的业务制度。
2.报关管理制度的作用
报关管理制度是实现海关职能的基础业务制度。它的根本作用在于确保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征收税费、查缉走私、编制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任务的顺利完成。它是海关实现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维护国家进出口经济贸易活动正常秩序的重?保证??
(1)报关管理制度是完成海关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
海关监管、征税、查私、编制统计等任务的完成是通过对进出境活动的监督管理来实现的,向海关报关,办理进出境手续是进出境活动的主要部分,因此,报关单位的报关活动能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关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海关工作的效率,关系到海关各项任务的完成,报关管理制度是完成海关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
(2)报关管理制度是维护国家进出口经济贸易活动正常秩序的重要保证
最大限度地方便合法进出,制止走私违法是维护国家进出口经济贸易活动正常秩序的需要。报关管理制度通过对报关主体资格的管理和规范报关行为,确保良好的报关秩序,是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的重要保障。
(3)报关管理制度是报关单位及其报关员的报关行为准则遵守《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基本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关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行为规范,给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报关活动提供了行为准则,为报关单位合法进出、守法经营创造丁条件。
(二)我国报关管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旧中国海关主权长期被外国侵略者攫取,实行的是具有殖民地色彩的洋关制度。除了少数较大的洋行自行报关以外,绝大多数报关事务由报关行或海关事务经纪人来完成。新中国成立后,海关管理主权收归人民所有,新的海关管理体制确立,海关对报关的管理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1.我国报关管理制度的产生
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新中国建立伊始,就制定了进出口货物应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制度,统一使用新的报关单证。在一段时期内,由于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5种经济成分并存,解放前遗留下来的报关行在口岸的报关业务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国营进出口公司在对外贸易中逐步占据主导地位,专业外贸公司自行报关开始在报关业务中占据主导地位。特别是从1951年开始,随着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政策的实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实施,在以许可证为依据的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制度下,报关行逐步退出报关业务,报关主要由国营外贸公司自行办理。由于国营外贸公司的经营主要采用有计划、有组织和大量集中的方式进行,海关报关申报手续较为简单。海关在坚持必要制度的前提下,逐步实行凭合同或协定灵活快速验放,有重点开验的办法办理进出口手续。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中国的对外贸易由多种成分转为单一的国营经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手续进一步简化。由于对外贸易都是经国家批准的国营对外贸易专业公司来经营,进出口货物全部都是在外贸部统一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进行,报关均由各外贸公司单独直接办理。报关管理对象较为单一,报关管理不是海关工作的重点。
“文化大革命”期间,海关的报关管理工作几乎陷于停滞状态。1972年,海关部分恢复了对进出口货物要求申报查验的职能,重新开始了对报关申报环节的管理。
总之,从新中国成立之初到改革开放前,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外经济贸易计划由国家统一下达,材料由国家统一调拨,产品统一分配,财务由国家统收统支,海关监管只是国家对外经济活动实现计划的一种监督形式。海关管理以许可证管理为主。企业获得了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权,就顺理成章地取得了进出口报关资格。海关只是通过审查其是否经由国家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有无进出口经营权来决定其是否有报关权。由于外贸经营单位执行的是国家计划,走私违规行为极少发生。海关对报关单位和个人在法律责任上没有特别的规定和要求。海关的报关管理也只是一种形式上的管理,没有充分体现海关是报关单位的资格审查批准和管理机关的职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海关在进出境监督领域的职能作用越来越突出。1980年,海关恢复和实行对外贸易公司进出口货物全国统一的报关制度,开始启用新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要求对所有进出口货物,不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都必须向海关申报。申报的单据必须齐全、正确、有效,所报货物的品名、品质、规格、数量、价格、贸易国别和原产国别或地区,必须与实际货物相符,加大了企业报关的法律责任。
考虑到国营专业进出口贸易公司在进出口活动中仍占有较大比重和过去的报关现状,允许存在两种报关形式:一是对地方外贸公司以及其后成立的工贸公司,规定他们的货物在地方进口口岸海关申报;二是各外贸进出口总公司采用集中报关纳税的方式报关, 由北京海关派员驻在各总公司,公司负责将每天统一编号的国内收款结算凭证和国外发票送交海关驻公司人员,作为申报计税的凭证。海关按公司开出的结算证,计征税款。
随着对外开放政策不断深入和外贸体制改革的迅速发展,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经营成分和贸易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工贸、农贸、商贸、军贸和技贸等公司或企业异军突起,加上积极引进外资后成立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打破了原有国营外贸专业公司一统天下的局面。除了一般贸易外, “三来一补”贸易、易货贸易等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各种贸易方式在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量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外贸总公司进口的贸易额在整个进口总额中所占比重逐渐减小,原有外贸总公司采用集中申报、集中纳税方式的进口贸易额也大幅减少。大批的非外贸专业公司、企业及其报关人员加入到进出口报关业务行列,形成了一支多经营成分、多贸易方式企业组成的报关队伍。80年代中期,我国加快了改革开放的步伐,实行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等关税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越来越多的海关业务机构开始设立,报关业务急剧增加。面对众多初涉报关业务的企业及报关员,为了提高报关质量和效率,加大打击违规、走私偷逃税款的不法行为,海关开始重视加强对企业报关资格审批以及报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1985年2月,海关总署发
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的管理规》。这个规定明确了报关单位的范围和报关员的资格条件,明确了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对报关单位提出了注册登记的要求。该规定是我国海关第一个较为完善的全国统一的报关管理制度,它的出台,是我国海关报关制度基本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