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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抓司法考试成法律执业者准入“首道关”

800考试网 时间:2008-11-10 字体:[ ] 收藏该文章

  应届本科生可参加司法考试,允许台湾居民报考……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政策的调整与实施,对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意义不言而喻。  时过境迁,现在很少有人提及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了,伴随着2001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它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

  从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到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几个字的细微变化,折射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经历的大变迁。

  1986年,第一次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仅限于正在申请律师资格的律师工作人员,及法学研究教学人员中符合做律师工作的

  彭雪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律师资格考试的首批通过者。他清楚地记得,1986年开考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时,第一次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仅限于正在申请律师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律师工作人员,以及法学研究教学人员当中符合做律师工作的人员。

  两年后,第二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开考,彭雪峰注意到报考人员范围扩大了:这次考试明确规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均可参加。

  “1986年、1988年和1990年的三次律师资格考试,还处于摸索阶段,考试形式和内容上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考试内容多集中在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彭雪峰回忆说。

  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律师法第六条第一款明确,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至此,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以法律的形式被确认下来,律师资格考试制度在磕磕绊绊的探索中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截至2000年,律师资格考试共举行了12次,全国有上百万人次参加了考试,约14万人取得了律师资格证书。

  司法考试,为国家法治建设选拔更多合格法律人才带来的变化,注定了它要在中国现代法制史上落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2002年3月30日至31日,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在全国统一举行,这是我国日益深入的司法改革往前推进的迫切需要。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社会上开始出现了统一司法考试的讨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回忆。

  2001年夏天,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开始了紧锣密鼓的改革。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法官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检察官法》的决定,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必须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选取。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当年的初任法官考试、初任检察官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不再单独组织,纳入2002年的首次国家司法考试。

  200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公告,颁布《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同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决定,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随即,我国司法考试的职能机构———国家司法考试司、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和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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